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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社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时间:2008-04-12 00:00:00    来源:    返回首页

(供销合字[2007]5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做出更大贡献,现就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完善基层组织体系的重要手段,是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内部管理,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必将产生重要影响。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这必将推动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大发展。

近年来,各级供销合作社充分利用自身组织和网络优势,围绕农村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一村一品、一社一品,开展“千社千品”富农工程,在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地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但应当看到,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农民自发组建的各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不断涌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蓬勃发展势头;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种经济组织从各自职能和职责出发,也积极参与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中来。供销合作社要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和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带动力量,必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增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抢抓机遇,开拓创新,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更重要的作用。

二、加强培训,宣传普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

要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已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指导意见》(供销合字〔2006〕62号),对该法的学习和宣传作出了部署。各级供销合作社结合当地实际,迅速行动,开展了各种形式的送法下乡活动,普及了合作社知识,提高了各级干部和农民群众对该法的认识。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根据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实际,坚持合作社知识宣传培训的长期性和连续性,逐步增强农民的合作社意识,提高发展合作社的本领;将宣传培训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工作结合起来,在完善章程、规范内部制度、建设民主管理体制、进行工商登记等方面加大培训力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要增强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深入了解和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内容和精髓,加深对合作社政策和理论的认识,增强依法办社意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

三、多措并举,大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一)结合基层社改造,因地制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社要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后的新形势,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农民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较强、服务覆盖面较广的基层社,可以领办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较弱,有一定资产但业务经营较差的基层社,可以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组建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状况很差、扭亏无望、难以为继的基层社,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积极吸收成员,依托当地主导产业,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社的农资供应、农副产品加工、运销和经营等服务部门,都可以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带领农民组建专业合作社。

(二)注重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注重与龙头企业对接,延长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抵御市场风险。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加工、销售龙头企业,要从发展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出发,与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民共同组建专业合作社,或与区域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形成“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农民形成利益共同体,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三)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的经营网络优势。各地要利用供销合作社的超市、农产品批发或交易市场等经营服务网络,以市场为导向,与农民联合组建或引导农民自建专业合作社;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专门的交易摊位、展台,为其提供市场交易平台;选派现有职工、鼓励分流职工,与农民共同兴办专业合作社;积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会,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

(四)积极引导农产品经纪人带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经纪人和产销大户熟悉市场行情,有稳定的销售渠道或资金、技术,是农村流通的一支生力军。各地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引导农产品经纪人和产销大户,发挥他们在市场信息、农业技术以及资金等方面的优势,特别是在农业生产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组织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

(五)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与联合。合作与联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必然趋势。各地供销合作社要创造条件,引导、鼓励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联合与合作,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通过扩大生产规模、共同使用商标品牌、统一享受生产技术服务及统一市场营销等途径,增强市场竞争力,抵御市场风险。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新形势,以当地的主导产业和供销合作社的主营业务为依托,成立行业协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行业指导、政策协调和维权等服务。

四、注重规范,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制度

(一)依法设立与重新登记。当前,各地供销合作社要积极组织引导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成登记工作,对于原来已在工商部门以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及其它形式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经营性质的专业经济协会,符合法定条件的,要指导、帮助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登记。2008年7月1日前,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全部完成重新登记注册。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及时召开设立大会,制定符合要求的章程,完备工商登记所必需的各项文件,依法设立和登记,并开展好工作。

(二)加强内部管理。因地制宜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成员(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召开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选好理事长,组织成员积极参与合作社的各项活动。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保障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坚持社务公开,逐步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吸引成员积极参加合作社的各项经济活动。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情况编制年度业务报告,制定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及财务会计报告,并妥善保管,以供成员查阅。

五、加强领导,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担负起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措施,落实工作任务。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组织的协调配合,争取支持,共同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工作。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各地涌现的新经验、新典型,及时反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成员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打造精品,强化扶持带动。按照总社《关于实施“千社千品”富农工程的意见》(供销合字[2006]18号)和《关于下发2007年“千社千品”富农工程工作要求的通知》(供销厅合字[2007]17号)要求,扎实推进“千社千品”富农工程,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大力推行良好农业规范等农产品认证,努力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利用系统的网络优势,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加工企业、专业批发市场、连锁超市等进行对接,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进入“新网工程”的“绿色通道”。通过召开区域性、全国性乃至国际性的产品展示(展销)会、经贸洽谈会等方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品牌进行宣传和推广,提高社会知名度,扩大产品销售。

(三)搭建平台,提高服务水平。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经济技术、市场信息、标准与认证咨询、法律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产品市场营销、精深加工、品牌培育等工作。县级供销合作社要发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中的核心作用,整合系统内资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有效的指导和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立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大局,转变观念和职能,积极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协会),指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各级联合社要实行开放办社,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水平,吸引农产品经纪人及其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入到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组织体系中来。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与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在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做出新的更大贡献。(中国供销合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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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原合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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