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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供销合作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区)管理办法
时间:2008-04-03 08:39:07    来源:    返回首页

 

各省辖市、县(区)供销社、省社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全国总社《关于加快推广和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的意见》(供销合字[2007]6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标识推广使用和规范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标识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象征和标志,是合作社文化的重要组织部分。搞好标识的推广使用和规范管理工作,有利于提升供销合作社的整体形象和认知度,有利于增强供销合作社社员和干部职工的合作社意识及归属感、责任感。自2006年5月全国总社正式发布启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以来,各地对标识的使用进行了认真宣传、推广和规范管理,并且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明显存在着落实力度不大、推广不广泛、应用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各级供销社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标识推广使用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摆上工作日程,认真抓好落实。

 二、采取措施,加快标识推广使用步伐

省、市、县供销合作社机关办公场所必须在其显著位置使用统一规范的标识;基层供销社、专业合作社和村级综合服务社、农村超市等经营服务网点都要按照规范使用新的标识;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全资企业、所属学校和领办的协会都要在其办公场所或主要经营服务设施显著位置使用统一规范的标识。供销社参控股企业应当加强股东之间的沟通,积极推广使用新的标识。同时,要加强标识在其它载体(办公用品、宣传品、奖牌证书、媒体资料、出版物等)上的推广使用工作。各市、县供销合作社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各地实施意见,采取措施抓好落实工作。

(一)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办公场所和省社直属各单位在2008年12月前要全部悬挂和使用标识。

(二)县级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和总社评选的“百强基层社”的基层经营服务网点,在2008年6月底以前要全部悬挂和使用标识。

(三)其他尚未使用标识的供销合作社基层经营服务网点,在2009年12月前要悬挂和使用标识。

(四)新建经营服务网点在开业时应同步使用标识。

三、规范管理,认真落实《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标识使用应当严格遵守《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识别规范》,标识的图案、文字和字母是一个有机整体,不得将标识拆分或者变相拆分使用,或者变体、变形后使用。不得将标识中的文字擅自改为本单位的名称进行使用。 标识制作由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统一负责或监制。基层供销社及经营服务网点的标识使用,由县级供销合作社统一负责和管理。对有损供销合作社形象的企事业单位及为农服务设施等,必须经整改合格后才能使用标识。

为便于各地开展标识推广使用工作,省社统一刻制了标识使用光盘(内含标识识别规范、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和核心标识规范、应用系统规范等全套内容),现随文分发到县级供销社(市级社和各综合改革试点县已经分发)。标识的有关使用情况也可登陆全国总社网站www.chinacoop.gov.cn查询。

四、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检查考核

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标识推广使用的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合作指导处(科)是具体职能部门。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地区标识推广使用的工作目标、时序进度、工作责任和检查考核办法,并适时组织督查落实。今明两年,省社将把标识推广使用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并适时对各地标识的推广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各市要定期汇总统计本地区标识推广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有关情况报省社合作指导处 

 

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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