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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全国总社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工作的意见
时间:2008-04-02 17:15:18    来源:    返回首页

 

各省辖市供销社、省社直属有关单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和重新登记工作,全国总社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学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供销合字[2007]39号),现予以转发,并结合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管理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管理条例》是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的重要法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具有法律约束性。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多种媒体开展丰富多彩、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活动,使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能够了解和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登记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提高对合作社政策与理论的认识。要通过举办各种培训班、讲座、研讨会等形式,组织对广大干部,特别是对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指导、扶持和服务的工作人员和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的培训,更好地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二、高度重视、扎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供销合作社密切与农民联系、夯实组织基础的重要形式,是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和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的主要载体。贯彻实施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促进各级联合社职能转变,实现真正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根本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供销合作社要迅速行动起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

一是依法做好规范工作。各级供销社要对当地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调查、梳理,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分类确定相应的规范内容,切实处理好专业合作社与基层社和依托单位的关系,建立健全专业合作社内部财产权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完善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使其真正成为农民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二是依法做好重新登记工作。对已经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件具备的要抓紧进行重新登记;对条件暂不具备的,要抓紧完善,按照《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登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力争在过渡期内(2008年7月1日前)完成重新登记。

三是积极引导,加快发展。有实力的基层社,要积极投入资金、人力、物力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件不很成熟的,可以通过开放办社,引导有销售渠道、生产加工技术、资金实力和一定拓展能力的农民能人组建专业合作社,通过开放办社增强供销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控制力。各级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要主动发起设立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团体成员,主动为专业合作社提供加工、销售、协调等服务。

 三、以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为核心,全面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

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是提高农产品质量,打造和树立优质农产品的必由之路,也是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保持旺盛生命力的力量所在。专业合作社要根据产业优势和地域特点,积极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实施与推广现代农业标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通过统一制定生产技术规程、统一收购质量标准,统一管理规范,在标准化生产的基础上,将农民组织起来,实现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将农业标准化作为专业合作社运作的重要内容和服务手段,利用技术服务吸引、示范项目凝聚、市场订单拉动等多种形式,激发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与此同时,有条件的供销社要加快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步伐,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专业合作社进行农产品商标注册,培育打造一批特色、绿色、无公害农产品品牌,以此带动专业合作社标准化生产的蓬勃开展。

四、加强联合与合作,扩大专业合作社规模

要充分发挥各级联合社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平台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加快成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指导、服务,引导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专业合作社进行联合与合作。条件成熟的地方,要在产权清晰,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统一代理专业社的产品,实行统一经营,节约销售成本,增加社员收益。现行条件下,要特别注重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的联合,逐步形成 “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发展模式,以龙头企业带动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同时,还要充分发挥供销社的网络优势,帮助专业合作社实现与网络的对接,通过配送中心使专业合作社的产品进入大中城市的消费市场,通过超市走进千家万户。

五、发挥联合社的职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服好务

各级联合社要抓住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有利时机,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在各地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争取资金扶持,制定供销合作社指导、扶持和服务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具体办法;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中加强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在实际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推动重新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在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重新登记过程中要做好先进典型的总结和推广工作;对具体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

 

 

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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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原合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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