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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河南省民政厅 关于加快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的意见
时间:2008-04-02 16:38:26    来源:    返回首页

 

各省辖市、县(市、区)供销社、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061号)文件精神,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发挥供销社的领办作用、加快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重要意义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农村企事业单位、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等在自愿基础上,为农业生产、销售和技术推广提供服务,实行自我管理、民主决策、互助合作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可以把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按照市场需求进行规模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生产,提升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各级供销社和民政部门要统一认识,把加快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作为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件大事,纳入工作日程,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开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建设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依据,以基层供销合作社为依托,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主要内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逐步建立起与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组织体系。

(二)工作目标

2007年全省供销社系统新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200个,使各类协会年底总数达到800个;以后每年重点发展协会100个;规范协会100个;到2010年,各类协会总数达到1200个。省供销社、省民政厅每年重点扶持和培育20个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专业经济协会(或联合会),各市县供销社、民政部门重点扶持和培育一批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到“十一五”末,逐步建立起覆盖全省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组织体系。

(三)工作原则

1.依法归口登记、双重管理原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都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民〔20055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登记,做到成熟一个,登记一个,规范一个。各级供销社和民政部门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2.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要尊重农民意愿,坚持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防止出现行政干预和协会行政化倾向。

3.多样化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和当地特色农业资源优势,依托基层供销社和龙头企业(公司)、技术能人、专业大户、农产品市场以及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组建协会,吸纳农户参加,坚持发展类型多样、形式灵活、规模可大可小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三、主要措施

(一)搞好试点,典型带动。2007年,省供销社、省民政厅将选择部分市、县和基层供销社,突出抓好20个示范点建设,重点培育种植业(如棉花、西瓜、大枣、蔬菜、水果等)、养殖业(如养牛、养猪、养鸡等)、农资流通(如化肥、农药等)、农民经纪人等方面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各级供销社、民政部门也要立足当地资源优势,围绕服务新农村建设,选择23个协会建设的联合试点工作,着力培育一批制度健全、活动规范、能力突出、机制灵活、助农增收效果好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抓好先进典型的培育和宣传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年底,省供销社、省民政厅将对先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二)底层突破,加快发展。各级供销社、民政部门要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把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与供销社网络建设结合起来、与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合起来、与搞好传统业务经营结合起来,以发展县、乡、村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为重点,争取2007年使全省供销社系统各类协会总数突破800个。在区域划分上,不受行政区划限制,宜村则村、宜乡则乡,重点发展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和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协会;在组织形式上,可按单品种建会,也可以按照经营环节或服务对象建会,引导和组织基层社发展一业一会、一品一会、一技一会或一事一会;在联合合作上,各级供销社要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作用,加强对农资、棉花、烟花爆竹、再生资源、农民经纪人等骨干协会的业务指导,地方性协会可加入全省性协会,形成全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组织体系

(三)规范管理,完善功能。各级供销社是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组织者和引领者,民政部门负责协会的登记管理。双方要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共同促进我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各级供销社要主动承担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责任,帮助协会建章立制,行使服务、协调、维权、自律职能,充分发挥协会的参谋助手、桥梁纽带、信息平台、咨询培训、调查研究、行业监督作用,为会员解决生产经营、服务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增强协会的凝聚力与吸引力

(四)简化登记,坚持“五有”。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可免除名称核准和筹备程序,具备条件的直接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设立应具备“五有”:一是要有规范的《章程》;二是要有一定数量的会员;三是要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或联络地点;四是要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五是要有不低于2000元的注册资金。对暂时达不到条件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实行备案制,待条件成熟后,依法进行登记。

(五)资金引导,政策扶持。各级供销社、民政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努力争取财政资金,或从政府扶持供销社体制创新资金中拿出一部分支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执行《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民〔20055号)的规定,简化登记程序,降低成立条件,放宽注册资金、办公场所、会员数量、专职人员等要求,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免费注册登记、年检,免于公告。各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享受《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的意见》(豫发〔2005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豫政〔200523号)中的有关优惠政策。对在职干部及招聘人员到协会工作的,享受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党的建设和人事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民管〔200320号)规定的有关待遇。

(六)加强领导,形成合力。为了加强对协会建设工作的领导,省供销社、省民政厅联合成立了河南省供销社系统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领导小组。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抽调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协会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相互配合,向当地党委、政府做好汇报,赋予协会一定的管理职能。要加强与财政、税务、金融以及涉农等部门的联合合作,争取他们以多种方式参与协会建设,增强协会的为农服务功能,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为加快我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河南省供销社系统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七年四月三十日

 

河南省供销社系统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孙立坤 省供销社理事会主任

副组长:孟    省民政厅副厅长

王 勇 省供销社理事会副主任

成 员:代传奇 省供销社合作指导处处长

  李晓义 省民政厅民管局局长

    省供销社合作指导处调研员

顾举超  省民政厅民管局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供销社合作指导处,代传奇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解治、顾举超同志为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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