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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2-02-20 15:09:50    来源:    返回首页

鹤政办〔201155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推动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11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

(一)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当前,全市正在加快两个构建,创建科学发展示范区,探索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协调科学发展的路子。新形势迫切需要供销合作社发挥组织体系、流通网络、人才队伍等优势,构建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新体系,着力打造全新供销合作社,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经营性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作用不断体现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三)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力争用35年时间,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建设各类农村超市、连锁店1350个,经营服务网点覆盖所有行政村,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初步形成;培育年销售额超亿元的涉农龙头企业2家,领办创办各类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经济协会30家,实现年购销总额55亿元,在开拓农村市场、扩大消费需求、活跃农村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

二、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一)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的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在全市粮食主产区、高效农业园区建设农资物流配送中心,在所有乡镇和大的行政村建设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价格、统一服务的农资放心店。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国家或省市级商业储备、救灾储备任务。

(二)加快发展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传统经营网络改造升级,培育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逐步形成县有配送中心、乡有连锁超市、村有便利店的日用消费品经营体系,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三)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建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完善服务功能,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能力,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推动大型连锁经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直接建立采购关系,推进农产品进市场、进超市、进展销会、进餐桌,实现“农超”对接,培育品牌产品,减少流通环节,提高流通效率。

(四)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发挥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骨干作用,规范建设一批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区域集散回收交易市场、专业化分拣中心和综合加工处理基地,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体系。各县区要健全再生资源市场管理机构,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拆解和二手车市场交易业务,在编制城乡规划时统筹布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设施和场地,对供销合作社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给予大力支持。

(五)加快发展烟花爆竹连锁经营网络。利用供销合作社仓储设施、经营网络和管理优势,发挥供销合作社主渠道作用,依法依规开展烟花爆竹连锁经营,实行集中采购、统一管理、统一配送、定点销售,形成布局合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的经营网络。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安监、公安、供销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落实安全责任,确保经营安全。

三、着力强化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

(一)加强专业合作服务。立足本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利用供销合作社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对接,引导农民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逐步成立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鼓励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

(二)完善行业协会服务。依托供销合作社在农资、棉花、果品、食用菌、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等传统领域的经营优势,大力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农民经纪人协会。加强供销合作社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发挥供销合作社行业协会在制定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提高农业经营组织化程度。

(三)强化农村综合服务。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的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开展商品购销、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市场信息等综合服务,推动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共同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四)开展教育培训服务。支持利用供销合作社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农民技能培训。制定合作经济人才培训计划,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和行业协会负责人培训。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四、不断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机制改革

(一)加强基层社建设。按照经济区划合理调整基层社建制,加强资源整合,统筹资产管理,发展壮大一批服务功能完善、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努力打造为农服务的前沿阵地和农民经济利益共同体。

(二)做大做强社有企业。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推进企业并购重组,着力在农资、棉花、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领域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龙头企业,并保持供销合作社的控股地位。完善企业经营机制,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形式,推进社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供销合作社企业集团董事长可由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主任兼任。

(三)强化联合社职能。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是政府直属涉农部门,负责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再生资源和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履行搞活农村商品流通和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的职责,承担监管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解放思想,开放办社,转变发展方式,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加强对基层社和社有企业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努力成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领导者、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组织者。

(四)推进供销合作社经营方式转变。通过资本连接、总经销、总代理,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开展跨区域、跨行业的全方位、多层次合作,发展产加销一体化和多元化经营。鼓励供销合作社与各类保险机构合作,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系统财产保险等业务。充分利用省供销合作总社中原合作网、中原交易网、中原物流网等信息平台,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等现代经营方式,参与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真正使供销合作社从传统经营方式向现代流通业态转变,从单纯购销业务向综合经营服务转变,从单一供销合作向多领域全面合作转变。

(五)创新供销合作社管理体制。加强供销合作社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健全理事会、监事会组织机构。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企业改制、城镇规划建设、行政区划调整等随意侵占、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加强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完善上级社对下级社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健全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五、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供销合作社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村、农民的桥梁与纽带,各县区要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听取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解决改革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为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财政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综合服务组织等,各县区要完善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规划,继续加大对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的资金投入,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供销合作社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税收审批权限给予税收减免。

(三)强化项目建设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农业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示范、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等项目。供销合作社系统承担的现代农业科研和成果转化项目,符合条件的纳入财政扶持范围。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

(四)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供销合作社土地权属,加快土地登记颁证工作。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将供销合作社企业未参保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通过视同、补缴、核销等方式,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五)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兴社”战略,积极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积极选录高校毕业生充实到供销合作社,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大力弘扬“务实、创新、诚信、为民”的合作社精神,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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