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供销合作社、省社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全国总社《关于开展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竣工验收的通知》(供销经投字[2012]3号)精神,2011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验收工作正式启动。在国家年度综合检查前,各有关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供销合作社和省社有关直属单位对各自的项目先期开展预验收工作,在此基础上进行省级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的范围
2011年度批准下达的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名单附后)
二、预验收的标准
预验收“合格”应具备以下标准:
(1)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总社有关规定,规章制度健全,管理程序规范;
(2)按计划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经济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和建设标准;
(3)各类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自筹资金有据可依,全面完成项目投资计划;
(4)资金管理规范,认真落实县级报账制;
(5)财务制度完善,会计核算规范,按要求进行专项审计;
(6)文字、图表等各类档案资料齐全,管理有序;
(7)规范设置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公示牌;
(8)后期管护制度落实,能够正常发挥效益;
三、省级验收的内容
(一)项目与当地经济、农业发展规划的结合情况。
(二)项目建设内容,工程建设质量,项目计划执行和变更情况等。
(三)各类资金到位、拨付和使用情况;资金“三专”管理和县级报账制执行情况;审计及相关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四)项目管理内部制度建设以及控制管理机制情况;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示制等落实情况;项目形成资产登记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等。
(五)改善农业基础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情况;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就业等情况;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情况等。
(六)工程后期管护方案的制定情况。
四、省级验收时间
省级验收定于2012年7月中旬。
五、要求
(一)高度重视。项目验收是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相关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供销社、省社直属单位要切实尽到监管和督察责任,严格按照全国总社《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供销经字[2010]28号)(可到全国总社网站经济发展与改革部子网站下载)的要求,积极协调同级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及时组织开展2011年所属项目验收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督促项目单位进行纠正,确保2011年项目省级和国家级验收顺利完成。
(二)精心准备。项目单位要积极配合上级供销社组织的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真实反映项目建设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做好迎接省级和国家级验收的准备工作。对因工作失误出现的问题,将按照农业综合开发供销社项目“责任制”的要求,对相关领导和责任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三)各有关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供销社和省社有关直属单位务必要做好预验收工作,将预验收报告(一式2份,含电子版)及验收申请并附各项目审计报告、项目验收情况表(详见附件)于2012年7月10日前报送省社经济发展处。
验收工作报告主要包括:竣工验收组织工作概况。各项目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资金拨付、到位和使用,实施计划任务和投资完成,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制度建设和文档管理,工程质量和建后管护方案;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和结果等情况。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调整变更和有关批复,以及未能如期完工的项目,应作重点说明。
联系人:李 涛――18637183568
办公室电话:0371--65956683(经济发展处)
电子信箱:65959755@163.com
附件:1、项目验收情况表。
2、验收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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