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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直属单位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报账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2-06-11 11:05:47    来源:    返回首页

 

省社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直属单位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报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直属单位农业综合开发

项目财政资金报账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促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财发【201122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省社)直属单位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报账暂行办法。

一、根据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财发【201122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省社直属单位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在省社进行报账。

二、省社直属单位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报账,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报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要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的管理,对直属单位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

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原则上应采取直接报账的方式。项目建设单位先行垫付资金建设的项目,在证明材料完备的条件下,可将资金支付至项目建设单位。

五、报账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筹资金落实到位,项目总投资完成过半的情况下提出报账申请,并提供:项目批复文件和资金下达文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报账申请表;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等文件;项目工程进度验收表;项目预、决算表和税务发票等原始凭证原件。税务发票必须有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所有报批材料省社留存复印件。

六、审批程序。

(一)由省社主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业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由省社财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报经省社领导批准。

七、省社直属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和规定的程序提交报账申请后,如无正当理由,省社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按省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八、根据有关规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项目建成一年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工程质量复验,复验合格的填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质量复验报告,向省社申请拨付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附:1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报账申请表

    2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进度验收表    

3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预算表

4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决算表

5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质量复验报告

 附件下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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