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供销合作社,省社机关各处室: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社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8月26日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省社”)合作发展基金的运行和管理,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加强联合社层级间的联合合作,推动形成联合社为基层供销合作社服务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豫发〔2015〕2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社合作发展基金,是指由省社设立,以提取本级社有资产收益为基础,统筹用于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和为农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社合作发展基金以为农服务为根本宗旨,坚持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坚持联合合作,上下联动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多种方式规范使用,推动乡村振兴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省社成立由省社领导担任组长,合作指导处、财务会计处、发展与改革处、审计处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合作发展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合作发展基金的筹集,研究确定合作发展基金的支持方向、使用形式,协调推进、指导督促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社合作指导处,具体牵头负责制定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筛选评审、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
第五条 省社合作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
(一)每年按不低于20%比例从本级社有资产收益提取的部分;
(二)各市、县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自愿上缴的部分;
(三)中央财政支持;
(四)省级财政支持;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
第六条 省社合作发展基金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及有关约定承担出资人义务和享有出资人权利。
第七条 省社合作发展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设在省社财务会计处,省社财务会计处应当在银行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做好账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第八条 省社合作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和教育培训、品牌宣传等为农服务项目。
省社主任办公会议决定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省社合作发展基金的使用方式包括免息借款、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补助等。
第十条 对发展基础较好、具备一定还款能力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项目,且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可以采取免息借款方式。免息借款项目单笔借款一般不超过30万元,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不收取利息。
第十一条 对已建成且发挥较好作用的为农服务项目,可以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直接进行奖励,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对能够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建设的为农服务项目,可以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每个项目一般年贴息不超过5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展期不再贴息。
第十三条 对革命老区、省社定点帮扶县等地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项目,除免息借款、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外,也可以采取补助方式。单个项目补助一般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四条 省社合作发展基金以项目为载体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基金使用安排,每期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确定资金使用方式及项目申报要求。
第十六条 各市、县级供销合作社应当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项目申报、审查,汇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初步筛选,并组织进行评审,经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当年项目名单,报省社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对于自愿向省社合作发展基金上缴资金的市、县级供销合作社组织申报的项目,省社合作发展基金应当优先支持,且项目支持总额原则上大于市、县级供销合作社上缴资金额。
对于项目运行过程规范、预期目标完成较好的市、县级供销合作社,省社合作发展基金可以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社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的结果,按照省社合作发展基金使用方式,履行相关手续,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项目执行期间,应当采取实地调研、抽查、问卷等方式及时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估。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做好免息借款催缴回收工作,加强项目风险管控,遇到逾期不还等情况的,应当向领导小组报告。
合作指导处、财务会计处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协调督促项目所在地市、县级供销合作社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免息借款的催收。必要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合同约定,依法进行催收。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每批项目执行总额不超过2%的比例一次性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专项用于项目管理相关支出。具体提取比例由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合作发展基金运行情况、政策目标实现程度等开展跟踪评价,评价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省社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社监事会办公室、审计处、机关纪委根据各自职责,对省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资金使用方向、未达到预期目标、不能按期还款的,在整改完成和借款归还之前,取消所在市、县基层供销合作社项目申报资格。
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支持资金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供销合作社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报省社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