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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8-10-24 17:56:22    来源:    返回首页

豫政〔2000〕3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政府、企业、社会团体、街道、个人“五管齐下”,强力推进再就业工程

1. 要进一步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各级政府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再就业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研究制定能够有效促进再就业的政策措施;要把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切实落实信贷、税收、经营场地等各项优惠政策。对促进再就业的有关政策应逐一落到实处,防止出现政策棚架;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执行再就业政策,不履行职责引起下岗职工不满,损害党和政府形象,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和社区的用人情况进行调查。对用人单位需要又适合下岗职工就业的岗位,诸如保安、出租汽车、环保、物业管理等,应优先推荐下岗职工就业。要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从事非正规组织形式就业或从事社区服务实现再就业。

2. 企业要主动承担起分流安置下岗职工的任务。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发展多种经营,多渠道分流下岗职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职能,开展职业培训,提供就业信息,积极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3. 社会团体要积极参与支持再就业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要通过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小额借款等多种方式,关心支持下岗职工,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各种服务。

4.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要发挥特殊优势,积极推动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要通过建立社区服务组织,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企业,组织下岗职工从事植树种草、环境保护、花卉苗圃、交通协理、治安管理、道路保洁、托老托幼、净菜加工等社会公益事业,逐步形成社区服务产业化,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渠道。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要优先提供就业服务。

5. 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促使下岗职工转变就业观念。下岗职工要积极参加职业培训,提高文化素质和再就业能力,树立自主择业、竞争就业和自强创业的新观念,主动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

二、制定和完善优惠政策,大力扶持下岗职工再就业

6. 进一步减免工商行政性收费。现有各类集贸市场,都要开辟下岗职工经营摊区(摊点)。下岗职工凭当地劳动部门发放的下岗证明进入各类集贸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第1年免收、第2年减半征收工商管理费。

7. 放宽社区居民服务业免税范围。除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1999〕077号)文件中所列举的11项免税项目外,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内的保洁服务、绿化服务、就业咨询服务、清洗服务活动所得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

8. 减免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下岗职工凭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的下岗证明,办理卫生许可证等有关手续的,卫生许可证费减收50%,免收卫生知识培训费。城建部门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的,也要酌情减免有关费用;同时,要合理规划再就业市场,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便利场所。

9. 努力减轻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经济负担。在其就医时,有关医疗机构应当在挂号、治疗、住院等费用方面给予适当减免。对其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就学,经企业、街道出具证明,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省教委设立的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扶助金,主要用于资助城镇生活困难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子女完成义务教育。

10. 简便快捷地为下岗职工办理相关手续。劳动部门要及时审核并为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发放下岗证明。下岗职工凭下岗证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需要办理有关证件的,工商、城建、卫生等部门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办完有关证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说明原因。有条件的地方有关部门可采取“一条龙”服务的方法,集中办公。各地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设立为下岗职工专门服务的窗口。

11. 积极协调落实信贷资金。各商业银行、信用社要拿出一定比例的新增贷款,对符合产业政策和社会需要、产品有销路、经营有效益的中小企业予以支持。对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职工和吸纳下岗职工占本单位职工人数30%以上的,要优先给予资金支持。积极推广“孟加拉小额借款”促进再就业模式,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数额的贷款贴息。

12. 鼓励下岗职工早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在协议期满前,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凭解除劳动关系和自谋职业的有关证明,经当地劳动、财政部门审核,可将职工本人按规定应享受而尚未享受的基本生活费,一次性发给职工本人。

13. 鼓励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下岗职工。企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60%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当地劳动部门确认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三、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良好服务

14. 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发〔1998〕10号文件和豫发〔1998〕12号文件的要求,将劳动力市场建设经费和促进再就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预算到位,专款专用。各级财政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再就业培训工作。

15. 积极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作重心要向社区服务业转移,以社区服务业作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渠道,并以此推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发展壮大。

16. 认真做好就业指导和服务。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紧密结合,积极为下岗职工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在每个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1年内,至少应免费对其进行1次职业指导,提供3次就业信息或职业介绍,对每个需要并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下岗职工提供1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可以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17. 为下岗职工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各级、各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就业培训基地和其他培训实体,都要面向下岗职工开展再就业培训,公开向社会发布培训信息和承诺服务。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培训后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下岗职工要及时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要及时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18. 认真做好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对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按现行规定代缴养老、失业、医疗等3项社会保险费;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过去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续缴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过去个人帐户基金储存额与续缴的养老保险费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有关退休手续并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9. 为下岗职工提供社会保险专项服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个人投保窗口,专项提供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收缴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直接发放基本养老金业务,为下岗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和自谋职业解除后顾之忧。

20. 引导下岗职工直接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下岗职工进中心,保生活,是为了缓解失业高峰的阶段性任务,今后要加快市场就业步伐,减少下岗职工数量,缩短下岗职工在中心停留期限,争取在2、3年内下岗职工由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向享受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转轨、并轨。下岗职工逐步减少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要在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逐步加大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投入力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再就业项目,报当地政府同意后,财政部门予以资金支持。

 

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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