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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供销社改革与发展的通知
时间:2008-10-24 17:55:04    来源:    返回首页

豫政〔1999〕 7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对解决当前供销社面临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发〔1999〕5号文件精神,促进我省供销社的改革、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狠抓关键问题的解决,更好地发挥供销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很快,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充裕,棉花、化肥流通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农村市场多元化的格局已经显现。广大农民走向市场,迫切需要供销社提供更好的服务和组织引导。但是,供销社长期积累下来的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经营萎缩、人员负担及债务包袱沉重、亏损不断增加等深层次矛盾比较突出,与农村经济发展形势的要求很不适应,这些矛盾和问题既严重制约着供销社的改革与发展,也不利于供销社更好地完成党和政府所赋予的为“三农”服务的重要任务。因此,要切实按照国发〔1999〕5号文件的要求,认真总结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的意见》(豫发〔1995〕14号)下发以来,各地在理顺供销社组织体制、强化服务功能、创新经营机制等方面的典型经验,深入分析影响当地供销社改革、发展的关键问题,抓住主要矛盾,形成适应新形势要求的综合改革配套措施,锲而不舍,稳步推进,不断把供销社的改革引向深入。要找准推进农业产业化、加快农村科技进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搞活农产品流通等实际工作的切入点,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以改革创新解决困难和问题,以优质服务求效益、求生存、求发展、求壮大,进一步开创我省供销合作事业的新局面。

(一)积极拓宽经营范围,完善供销社服务功能。各级供销社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农民的需要,主动调整经营结构,确定经营重点,充分发挥供销社服务体系完整、经营网络健全等经营优势,在巩固传统经营业务的同时,积极开展新的经营项目,开拓新的服务领域。要打破所有制界限和城乡分割、行业分割、条块分割的状况,发展联合与合作,凡是农业、农村、农民需要的商品和服务,都应支持和鼓励供销社组织经营。对卷烟、食盐、石油、图书等国家专营、专卖商品的经营,省直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委托供销社在农村代购代销,不再搞网点的重复建设。医药经营,要在执行国家有关法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供销社传统经营药品的实际,对药品经营部门尚未建立网点的乡镇,可委托基层供销社负责经营。

(二)合理解决供销联社的经费保障问题。省供销社“三定”工作与省直机关机构改革同步进行,所需经费从2000年1月起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市地(含济源市)供销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时间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省、市地供销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后,不再向所办企业提取管理费。县联社经费,原则上维持现行渠道不变,确有困难的,当地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三)认真做好供销社及所属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各级政府要将破产基层社的国家正式职工、社办企业中下岗分流的国家正式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使其享受国家和地方促进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妥善处理供销社亏损挂帐。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分清性质、分清责任、逐级负担”原则,妥善处理供销社亏损挂帐。省政府决定成立供销社财务挂帐清理核查小组,具体负责我省供销社财务挂帐核查工作。要尽快澄清供销社财务挂帐底数,待国务院有关处理规定出台后,抓紧予以落实。在清理核查过程中,各级供销社要据实填报统计表格,不得更改原始帐表。

二、进一步深化供销社改革,切实把供销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一)转换机制,搞好基层社改造。基层社应直接体现为农服务宗旨和合作经济性质。要通过清产核资,重新认定社员的合法权益,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真正做到民有、民管、民享。基层社要不断完善经营机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实行社务公开,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转换职能,理顺各级联社的组织管理体制。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换各级联社职能。各级联社在经济上独立承担责任,除国家委托的政策性经营任务外,上级联社不对下级联社下达经营任务。联社的主要职能是,对成员社进行业务指导,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各级联社所办企业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基础上,相互协作,平等竞争。县联社在发挥供销社作用中处于关键环节,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同时要因地制宜积极培育和发展为农业产业化服务的龙头企业,有条件的可组建企业集团,实行集团化经营。各级社办企业要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承担保证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出资人权益的责任和义务,不准无偿量化或分掉社有资产。

(三)分类指导,创新社属企业经营机制。对规模较大经营情况较好、实力较强的企业可以实行集团化经营,也可改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对小型、微利企业,重新放开搞活,由企业和职工自主经营,也可以抽回现有资金,面向职工和社会实行租赁、承包、联合、转让、出售、合伙经营等;对当前经营有一定困难,但基础较好,有一定市场前景的企业,要集中生产要素,优化资源配置,改善经营管理,促其生存发展;对经济包袱沉重、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要依法实行破产。企业改革要多种形式,因企制宜,不搞一刀切。

(四)参与竞争,积极搞好棉花、农资企业的改革。供销社棉花经营企业要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切实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豫政〔1999〕65号)精神,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实行下岗分流,减员增效;要通过调整收购网点,减少流通环节和流通费用;要实行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主营业务与附营业务分开的办法;农业发展银行对棉花收购资金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及时还欠”。由农业发展银行供应资金的供销社棉花企业,只能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棉花收购资金,不得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省政府委托供销社棉花企业承担的储备棉任务,要严格核定储备费用和贴息数额并及时拨付。鼓励产棉区以供销社为依托兴办棉花专业合作社,与棉农结成利益共同体。提倡具备条件的棉麻企业直接与大型纺织企业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实现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供销社农资经营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8〕39号文件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豫政〔1999〕58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努力改进为农服务工作,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主导作用。农资企业经营化肥购销业务发生的亏损,一律由企业自行承担。各级供销社农资企业要与化肥生产企业加强营销联系,大力发展总经销、总代理业务,县以下供销社要大力兴办村级综合服务社,也可与当地农技站、土肥站、植保站实行优势互补,更好地服务“三农”。

三、清理整顿社员股金,防范和化解股金风险

各级供销社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中的有关政策,对社员股金进行清理整顿。对过去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股金,要根据股金的来源、期限,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分期分批转退,实行平稳过渡。对经营不善、形成亏损、造成支付困难的基层社,县联社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当地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帮助供销社防范和化解可能发生的挤兑风险。对于由政府决策造成的股金损失和沉淀,因无偿扒拆供销社经营服务设施造成的损失等,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确保问题合理解决。

四、从农村经济大局出发,加强对供销社工作的领导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供销社工作是整个农村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因此,必须加强对供销社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把供销社的改革、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议程,统筹安排,确保改革有组织、有步骤、积极稳妥地进行。供销社在深化改革、扭亏增盈、处理亏损挂帐、调整经营结构和实施再就业工程等方面需要政府予以支持的,当地政府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

(二)要维护供销社的合法权益。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供销社的财产,改变供销社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不准向供销社及所属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不准强行无偿扒拆供销社的经营服务设施;必须拆除的,应执行“拆一建一、先建后拆”的原则,并补偿经济损失。各级政府不允许向供销社随意下达政策性经营任务和进行各种行政摊派。今后,凡政府委托供销社从事政策性经营业务,都要事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并确保兑现。

(三)要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供销社与银行要建立正常的信贷业务关系。银行对供销社管理严、信誉程度高的企业和有效益的经营业务的贷款要给予支持,使企业经营工作得以正常运转。企业要接受银行的监督,防止逃废银行债务。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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