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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开拓农村市场的通知
时间:2008-10-24 17:51:25    来源:    返回首页

豫政办〔1999〕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积极开拓农村市场,是落实“扩大内需、开拓国内市场、实行投资和消费双重拉动”经济发展战略方针的重要举措,对于活跃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和引导农村消费需求,促进全省经济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拓市场,扩大内需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为契机,从我省实际出发,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充分发挥国合流通企业在开拓农村市场中的骨干作用,以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基础,以深化农村流通体制改革为动力,以“三社一场”(即: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城市消费合作社,各级各类商场、市场)建设为重点,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着力改善农村消费环境,不断拓宽消费领域,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市场体系,活跃农村商品流通,努力拉动经济增长,为经济结构调整创造条件。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拓市场,扩大消费需求的通知》(豫政〔1999〕34号)提出的总体要求,通过3年的努力,到2001年,达到如下目标:

(一)农村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形成以国合商业为主导,以县城和小城镇为集散中心,各种经济成份共同参与,多成份、多渠道、多层次、少环节、畅通高效的城乡“双向”流通网络体系。农村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0%,力争12%。

(二)农业产业化格局初步形成,农产品商品率进一步提高。在专业生产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城市消费合作社以及其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有效组织下,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各级各类专业市场的导向作用,不断实现农产品生产的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促进农民收入增长,消费水平提高。

(三)省产工业品农村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扩大。随着农村消费品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和省产工业品市场竞争力的增强,通过实施名牌战略,加强工商联合,加大省产工业品促销力度,把市场占有率由过去的25%逐步提高到35%。

(四)农村市场消费领域进一步拓宽。农民的教育、文化、科技、体育、信息等服务消费水平明显提高。

二、工作重点

(一)适应市场需求,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一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科技进步为动力,调整农村产业产品结构。在稳定粮食生产,调整粮食产品结构,扩大优质粮食生产的同时,重点发展畜牧、养殖、水产、蔬菜、果品、花卉等主导产业,大力发展一优双高农业,积极开发名优土特产品,主攻优质、低耗、高效农产品,增加农产品的科技含量,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要大力推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通过科普和培训,不断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搞好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经营,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使农民既增产又增收。二是以满足城乡尤其是农村需求为目标,调整优化工业经济结构。省内工业企业、特别是产品以农村市场为主要消费对象的生产厂家,必须认真研究分析农民的消费心理、消费习惯,找准农村市场的切入点,针对不同收入层次、不同地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消费特点,及时调整产品结构,生产更多物美价廉、符合农民生产和生活需求的产品;要不断加大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提高农村市场占有率。三是以农产品加工增值为重点,努力实现乡镇企业发展的新突破。乡镇企业必须积极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立足当地资源优势,逐步把发展方向调整到农产品精加工和深加工上来,要特别注重高起点、高科技、高效益,促进农业由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和商品优势的转化,形成农村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农村经济的繁荣奠定物质基础。四是创造宽松环境,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要把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及小城镇建设和开拓农村市场紧密结合起来,做到四位一体,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二)搞好“三社一场”建设,培育商品流通体系

开拓农村市场,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商品流通体系,要以国合商业为主导,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供销社要不断深化改革,以“三社一场”建设为重点,完善为农服务,搞活商品流通,努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市场繁荣。

1. 专业合作社建设。要继续按照“市场导向、群众自愿、因地制宜、优质服务”的原则,大力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重点围绕各地农村支柱产业、特色种养殖业、农业高新技术园区和基地建设,发挥供销社销售龙头作用和农资服务优势,以利益为纽带,建立起与农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实现助农增收、富民兴社。到今年底,全省以供销社为依托的专业合作社要发展到1000个以上,以此促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的形成和发展。

2. 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要通过三年的努力,到2001年,在全省50%以上的行政村建立村级综合服务社。要大力推广太康、辉县等地在建立村级综合服务社中健全四个功能(即:购销服务功能、农业科技服务功能、信息咨询服务功能和文化娱乐服务功能)、实行三个统一(即:统一进货、统一管理、统一价格)、落实六项制度(即: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物价管理、便民措施、服务公约、安全保卫等制度)的基本经验和做法。在经营形式上,既可以搞集体经营,也可以搞承包经营。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办社宗旨。各地在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上,要做到有规划、有目标、有措施、有落实。

3. 城市消费合作社建设。创办城市消费合作社是发挥供销社连结城乡、把千家万户的农民生产与千家万户的居民消费有机地连结起来的一种有效的社区服务途径,应当作为深化供销社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把总经销、总代理、连锁经营、配送中心、便民店等现代营销方式引入城市消费合作社,以便利的服务、合理的价格、可靠的质量和信誉,拉动城市居民消费。今年,各地要因地制宜搞好消费合作社试点工作,力争到2001年全省中等以上城市都要建有城市消费合作社。

4. 办好各级各类商场、市场。各级各类商场、市场是组织千家万户农民走向市场的有效载体。各地要依据村镇规划,在巩固、完善现有市场的同时,重点发展农资、棉花、县及县以下肉禽、果品、蔬菜、日用工业品、建材等直接为农服务的市场,健全农村市场信息网络,引导千家万户农民走向市场,从而促进大市场、大流通格局的形成,加快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要按照“先成市后建场,先繁荣后规范,先综合后分离,先简易后提高”的原则,力争每个县都要办好1―2处规模大、功能全、辐射面广的大中型专业批发市场。

5. 积极培育贸工农一体化的龙头企业,加快社办工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步伐。要切实搞好“三改一加强”,重点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大力促进农产品转化增值。要以县级供销社涉农专业公司为依托,积极推广公司加基地、基地兴办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连农户经验,加速发展新型的贸工农一体化龙头企业。近3年内,全省每个县级供销社都要着力培育1―2个具有市场开拓能力、能进行农产品加工、为农村提供服务和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的产加销一条龙的骨干龙头企业。

(三)搞好“四个结合”,活跃农村生产资料流通

物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建立健全农村生产资料市场流通和服务体系。要以河南物资集团为龙头,以建材、水泥、煤炭、农用机电产品等生产资料为重点,发展农村销售网络。积极探索连锁、配送等新型流通方式,把连锁和服务网络从中心城市向中小城市延伸,向县城和经济发达地区的集镇延伸,保证城乡物资流通渠道的畅通,满足“三农”和乡镇企业对生产资料的需求。各级物资部门尤其要抓住中央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的机遇,搞好“四个结合”,扩大农村市场的生产资料供应。一是要结合改造农村电网、整顿农村电价、降低收费的措施,积极组织输变电设备、电线、电缆及其它器材的供应,扩大家用电器和其它连带产品的销售;二是要结合发展小城镇的战略,努力扩大建材、装饰材料和日用品的销售;三是结合加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对农民需要的生产资料,进行实物形式的以工代赈;四是要结合以水利为重点的农田基本建设,组织物资企业积极参加项目的招标,扩大水泥、钢材等重要生产资料的销售。充分发挥县级物资企业的“桥头堡”作用,鼓励县级物资企业采取组织生产资料“大篷车”或充分利用基层供销社现有网点组织生产资料下乡活动等形式,活跃农村生产资料市场。

(四)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拓宽农村消费领域

一是积极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各地要切实加强农村交通、通讯、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创造交通网络四通八达、信息传递快捷有效、电网城乡统一、价格合理等良好的农村消费环境。二是大力拓宽农村消费领域。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农民需求不断变化的实际,各级流通企业要研究农民的新需求,延伸服务领域,深化服务层次,不断提高农民的消费水平。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大力推进科技、教育、体育、文化、卫生、信息等产业化发展,不断开拓保险、旅游、娱乐及社区服务等新的消费热点。加强对农村住宅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帮助农民搞好住宅更新换代。三是进一步开拓农机市场,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大力推广联合收割、玉米灭茬播种、秸秆气化、大棚蔬菜机械等新机具、新技术。发展农机产品租赁业务,搞好农机服务体系建设。

(五)打破分割,发展联合,引入现代营销方式,提高农村消费水平

一是加强商商联合。国合商业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打破所有制界限、城乡分割、行业分割和条块分割,通过采取连锁、配送、加盟、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多部门、多层次联合与合作,携手开拓农村市场。有条件的地方,要以县为单位建立联合配送中心,根据农民需要,开展分装、组合、加工、供货等服务。二是大力发展总经销、总代理和农副产品分购联销、工业品联购分销。国合商业要密切与厂商特别是名优、名牌企业的联系,提高经销和代理覆盖面,形成批量优势和价格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三是强化工商联合。工商双方要转变观念,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发挥产品优势和流通企业的网络优势,以资产为纽带,建立新型营销组织,合力开拓农村市场。

三、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更新思想观念,明确工作重心,正确处理好“生产、流通、消费”之间的关系,牢固树立以消费引导流通、以流通开拓市场、以市场促进消费的观念,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把开拓农村市场作为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工作,切实摆上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好开拓农村市场这篇文章。

(二)调查研究,制定方案。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农村进行调研,并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开拓农村市场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今后3年本地区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农村市场网络建设规划、供销社“三社一场”建设规划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纳入当地村镇建设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确责任,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实行开拓农村市场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政府目标考评范围。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预期目标及有关部门分解到各市地的目标任务,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四)全面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机制。供销合作社要通过“三社一场”建设,积极推进基层社体制、社属企业机制和各级联社职能转换,努力把供销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使之在开拓农村市场中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各级商业、供销、物资、农机、粮食、石油、医药、外经贸等流通企业,要认真搞好“三改一加强”工作,切实抓好企业转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济效益。

(五)树立典型,示范带动。各地要注意及时发现和总结开拓农村市场的典型,积极组织推广。

四、对开拓农村市场要实行政策扶持

开拓农村市场是实现进一步开拓市场,扩大消费需求预期目标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着我省经济工作的全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在开拓农村市场中负有重要责任的国合流通企业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

(一)优先安排国合商业和有关工业企业开拓农村市场所需流动资金。有关金融部门要对在开拓农村市场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的企业特别是供销社“三社一场”建设给予积极支持。对少数负债多,但对开拓农村市场具有重要责任、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要按照“企业申请、银行评估、保证归还本息”的原则,注入急需资金,封闭运行。

(二)研究制定鼓励农村消费的政策。有关银行要抓紧试办农村消费信贷,重点对农民因暂时购买力不足而急需购买的大中型农机具、机电产品、耐用消费品等,给予信贷支持。可通过开办个人存单、固定资产及有价证券抵(质)押贷款等措施,鼓励农村扩大即期消费。

(三)凡新建独立的从事商业、供销、物资业和仓储业等企业或经营单位,按规定报经税务部门审批,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四)重视农村商业网点的改造建设。市场和网点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以利用闲置场地改造为主,防止重复建设。各地要把经营网点改造建设同城乡建设结合起来,纳入规划,统筹安排。

(五)国合流通企业享受《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抓大放小”和解困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豫发〔1998〕4号)所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如再就业工程、企业兼并、破产债务处理及各项税收照顾等。

(六)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等用地可作为公益事业用地,列入乡(镇)村建设规划。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或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按国家税收规定暂免征收所得税。

(七)在“三社一场”建设中,新开发的“四荒”,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从有收入之日起,免征1―3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三社一场”建设和物资企业农村网点建设要与扶贫开发、黄淮海开发相结合,鼓励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参与农业开发项目,凡有条件承办开发项目的,要纳入计划,优先予以安排。

(八)鼓励和支持国合流通企业自办或联办各级、各类批发市场,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推行“统一领导、封闭管理、集中收费、规范服务”的市场管理模式,严禁违反规定重复收费或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工商、建设、土地、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新建、扩建的批发市场和零售网点,可给予一定时间的培育期,培育期内在征地和建设中涉及的有关收费,可采取减、免、缓等扶持措施。对国合商业在农村设立的营销网点,同一区域(1个乡镇)内、同一行业中,应允许“一证多用”(一个执照,由多家网点共同使用)。对下岗人员从事开拓农村市场经营活动的,要坚决贯彻执行有关的优惠政策。

(九)疏通流通渠道,拓宽供销社经营范围。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要求,对于国家规定的专营、专卖商品如卷烟、食盐、医药、粮食、成品油、图书等,专营部门应尽量委托基层供销社在农村代购代销,避免农村网点重复建设。

(十)必须切实保护供销社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指导、协调、扶持和监督,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国发〔1999〕5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的意见》(豫发〔1995〕14号)要求,切实保护供销社的合法权益。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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