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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08-10-24 17:42:50    来源:    返回首页

 

豫价费字〔1998〕232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经贸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纠风办,济源市物价局、经贸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纠风办: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转发给你们。经报省政府同意,就我省贯彻意见一并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党的十五大精神,充分认识减免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各种收费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把各项减免措施落到实处,为企业“三改”创造宽松环境。

二、为减轻企业负担,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如资产评估、验资、审计、信用评级、产权交易、公证、代理、职业介绍等)机构,在为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中介服务时,其收费一律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30%。对特别困难的企业,尤其是破产企业,经县以上(含县级)政府批准,可以缓交或免交。

三、对于社会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乱收费问题,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劳动等部门进行清理整顿。通过清理整顿,取缔非法收费,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职工负担。具体清理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文下达。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与经贸委、监察、财政、审计、纠风等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各项减免措施的落实工作;要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开展监督检查,通过检查推动各项减免措施的贯彻落实。各收费主管部门,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减免工作。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单位要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以上规定自8月20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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