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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的通知
时间:2008-10-24 17:39:40    来源:    返回首页

1997〕60号  内部传真电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发〔1995〕5号文件和豫发〔1995〕14号文件精神,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维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的高度出发,现就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根本问题。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群众的合作经济组织和繁荣农村经济、推动农业产业化的重要力量。因此,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的工作,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也是维护农民的利益问题,各级政府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保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努力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重申有关规定,切实维护供销社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发〔1995〕5号文件和豫发〔1995〕14号文件规定,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改变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不准向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不准强行扒拆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设施,必须拆除的,应执行拆一建一、先建后拆的原则,补偿经济损失;不准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改变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的隶属关系,搞企业升格、干部升级,把供销合作社的所属企业变成政府的附属物;不准把供销合作社的财产分掉或量化到个人(包括供销社的职工),把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变成私营或个人企业。

三、努力把保护和扶持供销合作社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一)各地要对近年来在实施城镇规划、扩街修路中无偿拆除的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并对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78号令)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通过的《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今后凡遇到此类情况,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二)凡不符合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向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的,要责令有关部门退还“三乱”款项,对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对拒不执行文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一查到底,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三)对于由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造成的政策性亏损,要按照中央明确的“哪一级政府造成的由哪一级政府负责解决”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尽快加以解决。要认真执行豫发〔1995〕14号文件规定,即:“对供销合作社过去的债务和承担政府委托任务所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在国家下达处理办法之前,任何部门都不得自定政策,截留、查封、冻结供销合作社的资金和资产,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对一些地方因这部分政策性亏损而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和资金,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妥善处理,以保证全省供销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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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原合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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